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9〕93号

发布日期: 2019-08-23

原文链接: http://jtyst.shaanxi.gov.cn/show/250395.html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公告(第8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以下简称“18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有关要求,加强全

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编制全省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2.本通知发布前已上报审批部门的建设项目,可执行原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不再进行调整。

3.调整概算、设计变更预算执行批复概算、预算时所采用的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

二、工程费用

1.人工费

我省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人工工日单价为105.89元/工日(含机械工),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材料价格参照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发布的信息价和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调查价综合取定。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计算,其中台班人工费工日单价同生产工人人工工日单价,动力燃料费按工程项目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车船使用税按陕西省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费率标准

1.规费

根据陕西省有关规定,公路工程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下表计算:

规范费率表

规费项目费率标准(%)
养老保险费16
失业保险费0.7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7.25
工伤保险费0.91
住房公积金8.5
合计33.36

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估算、概算和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缴纳费用的依据。

2.税金

按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计算。

四、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1.土地使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用地(含临时占地)面积及附着物情况,按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陕西省人民政府未颁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按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2.对项目涉及军事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管线、压覆矿产、水利工程、铁路设施及企事业单位征迁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合理的解决方案及补偿金额以计列相关费用。

五、估算指标

1.为贯彻落实绿色公路、品质工程、钢结构桥梁等要求,对工程建设中有特殊工艺要求,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结合方案深入研究,合理计列相关费用。

2.根据《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实际,绿化工程估算指标按下表计算:

绿化工程估算指标表

单位:万元/公路公里

公路等级估算指标
高速公路40
一级公路30
二级公路20
三、四级公路10

六、其他

1.本通知未涉及的费用项目、内容和计算标准及方法按18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规定执行。

2.公路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文件报审时,应报送项目前后阶段费用对比表、完整的造价电子数据文件及有关新工艺单价分析资料。

3.本通知的解释权归省交通运输厅,日常解释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负责。

4.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8〕117号)及《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通知》(陕交函〔2012〕419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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