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水规计发[2019]66号
来源: 陕西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19-07-02 14:07
原文链接: http://slt.shaanxi.gov.cn/sxmwr-xxgk-dfkj-3-show-93572
一一笔记本
陕水规计发[2019]66号
来源: 陕西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19-07-02 14:07
原文链接: http://slt.shaanxi.gov.cn/sxmwr-xxgk-dfkj-3-show-93572
文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6号
公开日期: 2019年04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xxgk.mot.gov.cn/jigou/glj/201904/t20190429_3193367.html?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决定将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为抓好公路行业的贯彻落实,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中3.1.10的“税金=(直接费+设备购置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10%”调整为:“税金=(直接费+设备购置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建筑业增值税税率。3.6.1关于“税金”计算式相应调整。
今后涉及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均按国家最新规定及时调整,不再另行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9年4月26日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9〕93号
发布日期: 2019-08-23
原文链接: http://jtyst.shaanxi.gov.cn/show/250395.html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公告(第8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以下简称“18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有关要求,加强全
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编制全省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2.本通知发布前已上报审批部门的建设项目,可执行原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不再进行调整。
3.调整概算、设计变更预算执行批复概算、预算时所采用的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
二、工程费用
1.人工费
我省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人工工日单价为105.89元/工日(含机械工),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材料价格参照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发布的信息价和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调查价综合取定。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计算,其中台班人工费工日单价同生产工人人工工日单价,动力燃料费按工程项目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车船使用税按陕西省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费率标准
1.规费
根据陕西省有关规定,公路工程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下表计算:
规范费率表
规费项目 | 费率标准(%) |
养老保险费 | 16 |
失业保险费 | 0.7 |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 7.25 |
工伤保险费 | 0.91 |
住房公积金 | 8.5 |
合计 | 33.36 |
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估算、概算和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缴纳费用的依据。
2.税金
按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计算。
四、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1.土地使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用地(含临时占地)面积及附着物情况,按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陕西省人民政府未颁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按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2.对项目涉及军事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管线、压覆矿产、水利工程、铁路设施及企事业单位征迁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合理的解决方案及补偿金额以计列相关费用。
五、估算指标
1.为贯彻落实绿色公路、品质工程、钢结构桥梁等要求,对工程建设中有特殊工艺要求,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结合方案深入研究,合理计列相关费用。
2.根据《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实际,绿化工程估算指标按下表计算:
绿化工程估算指标表
单位:万元/公路公里
公路等级 | 估算指标 |
高速公路 | 40 |
一级公路 | 30 |
二级公路 | 20 |
三、四级公路 | 10 |
六、其他
1.本通知未涉及的费用项目、内容和计算标准及方法按18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规定执行。
2.公路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文件报审时,应报送项目前后阶段费用对比表、完整的造价电子数据文件及有关新工艺单价分析资料。
3.本通知的解释权归省交通运输厅,日常解释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负责。
4.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8〕117号)及《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通知》(陕交函〔2012〕419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2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陕西省造价协会会员管理系统:http://hy.sxzjxh.cn/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考试):http://jszf.shaanxi.gov.cn/
陕西 (二级造价员注册页面 可用支付宝扫码登录): http://1.85.35.149:7138/login
陕西工程造价信息网(定额解释):http://www.sxzj.net/Home/Policies/c2a45b5e-fb3e-43c6-a77c-000000000047?tid=c2a45b5e-fb3e-43c6-a77c-000000004701
AC钢构: http://www.cnacss.com/
水平板面一侧弯起部分为栏板,下垂部分为挂板,挂板下垂高度≤30cm者并入相应依附构件内计算,
“栏板”适用于楼梯、看台、通廊等侧边弯起部分垂直立面高度>30cm的防护或装饰性工程,以外侧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不含压顶高度)。
高度>30cm的挂板不论弯折几次,均按“栏板” 子目乘以1.35系数计算。
圆弧形栏板(挂板)半径9m以内者,在相应的栏(挂)板子目基础上乘以1.2系数。
屋面混凝土女儿墙厚10cm内执行“栏板”子目,厚10cm以上执行相应厚度“墙”子目,压顶另计。